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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发“开标十不准”的通知

2024年10月15日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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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所开标服务水平,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开标十不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在少于三个投标人(供应商)的情况下开标。

二、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接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接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或者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供应商)。

五、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在开标时提出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其他限制条件。

六、现场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采购人)不得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七、网络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得继续参加后续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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