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4.2、4.3、4.5、4.6、5.1、5.2、5.3、5.9、5.10、5.1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7793— 1987《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7793—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3.1、3.3;GB7793_1987的3.1、3.3)。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的3.2、3.4、3.6、3.7、3.8、3.9、3.10)。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GB7793—1987的3.2、3.4、3.6)。
——修改了教室的采光标准(本标准的4.1、4.2、4.3、4.5;GB7793—1987的1.1、1.2、1.4)。
——修订了教室课桌面、黑板的照明标准(本标准的5.2、5.3;GB7793—1987的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