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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校教室照明改造的规定

2021年07月27日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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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规定,民办中小学校教室灯光设备改造原则上与公办学校改造标准相同,条件较好的民办学校可执行高于公办学校的改造标准。

2、对确实存在经费困难、办学条件暂时不足的学校,教室灯光设备改造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技术指标。

灯具产品应具有处于有效期内的CCC认证证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教室课桌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 3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7。

教室黑板(书写板)前上方应设专用照明灯具,黑板的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 50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 0.8。

教室照明宜采用相对色温3300K-5500K的光源,光源一般显色指数(Ra)不宜低于80。

为减少眩光,教室灯具出光口建议采用防眩光面板或扩散膜+格栅的防眩光结构,教室不宜采用裸光源照明。

教室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具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灯具出光口面应低于风扇叶面。

黑板灯具与黑板面上沿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0cm,与黑板书写面水平距离不宜大于70cm,尽量避免对授课老师产生直接眩光。

3、民办中小学校开展教室灯光改造竣工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照明环境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检测项目至少包含教室灯和黑板灯的“维持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和“显色指数”等指标,检测合格证书(报告)须报送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照明环境动态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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