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5月,惠州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惠州市区内某小学开展2019年度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该小学的几间教室发现,其中有两间教室只安装有4盏照明灯,均无灯罩吸顶安装;两间教室课桌椅只设有一种型号且不可调节高度。经询问学校校长和总务处主任了解,均承认学校这两间教室的教室照明和课座椅设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某学校两间教室照明、课座椅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卫生执法人员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学校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学校对卫生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以不认同处罚决定为由,拒绝签收处罚文书。卫生执法人员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教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卫生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行政处罚生效。
释法评述
一、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室采光、课桌椅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而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准确认定本案违法事实,首先要清楚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教学环境的相关规定: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对教室照明设置规定: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3.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