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一)托幼机构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
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11号),各区在本区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清单中的托幼机构中随机抽取,抽检数量不少于辖区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数的5%,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2019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9〕18号)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
(二)校外培训机构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
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本区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底数(按教学点计),进行随机抽取(2019年已完成抽检且所抽检项目符合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本年度不再纳入抽检范围)。抽检对象的数量不少于辖区持有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5%,不足5所的全部抽检。
(三)学校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
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卫监督〔2021〕11号)执行。
(四)抽检任务清单
各区抽取形成本区托幼机构、校处培训机构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任务清单,并应当于7日内将抽检任务清单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汇总本市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和照明随机抽检任务清单,并抄送市教委。
随机抽检任务清单一旦形成,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在现场抽检时发现抽检对象已经歇业、注销等原因无法完成检测任务的,要立即告知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对该区抽检任务进行调整。
二、抽检内容及参照技术标准(规范)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第5.1.1、6.3.4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及照度平均值等情况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见附件1)。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关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情况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见附件2)。
(三)学校。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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